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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为备案监督工作立法

  2007年1月1日,《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96号令)正式生效。备案监督,意味着给红头文件戴上了“紧箍咒”,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省政府《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作为备案监督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备案监督机关从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同上位法相抵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以及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依法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

  让红头文件接受公众监督,是这部法规的又一亮点。《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据悉,我省自1996年正式建立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以来,不断推进“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省政府法制办共备案登记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2400多件,并对其中140多件依法提出了审查处理意见。《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红头文件泛滥的趋势,确保依法行政,推进效能建设。(陆玫、李揽月)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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