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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该换个提法了

   

开栏的话

我们常常发现,一些约定俗成、司空见惯或者横空出现的“标语”、“说法”、“法律条文”,有点别扭,有点毛病,用法治的眼神一扫,那岂止是毛病,用硬伤来形容更是恰如其分。这种东西,您发现后,可以拍下来,或者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告诉我们。法律是一门精细的艺术,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字斟句酌地较真挑刺。加入“咬字说法”行列吧!

点评话题

2006年12月29日,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独家观点

将“企业所得税”改为“法人所得税”。

法律较真

面对财务人员送上来的税务报表,一位媒体老总大惑不解:我们是国家扶持的文化事业单位,又不是企业,为什么要交企业所得税?在弄清企业所得税仅仅是一个税种名称,并不只是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收以后,这位媒体老总愈发困惑:明明是我单位交的所得税,为什么非要说成是“企业”交的呢?如果税收上把我说成“企业”,那工资薪金是不是也可以比照企业实行年薪制?

媒体老总尚且如坠云雾,遑论普通百姓。看看199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定有多拗口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非企业单位”交的偏偏是“企业”所得税。难道“非企业单位”交纳的税收必须洗成“企业”的才算合法?!

其实问题解决起来并不难,换个提法让它名正言顺就是。但是,长期以来的懒政思维,让有关方面找到了这样一个理由:企业所得税这个提法“通俗易懂”,符合业已形成的经济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习惯,外国来华投资者也熟悉,所以“不改为宜”。

从情理上,这些说法一驳就倒,实在不值得饶舌,倒是法律上有甄别的必要。我国税法将纳税主体通常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这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因为它没有穷尽一切并列的纳税主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对说来,《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分为公民与法人两大类就要科学得多:前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个人合伙,后者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联营等经济实体。这个划分基本涵盖了法人的、非法人的所有个人、单位和组织。鉴别一个主体,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法人,按照“法人执照”一刀切下去,清清爽爽,一目了然。具体到税收问题上就是:要么交个人所得税,要么纳法人所得税,一点也不复杂,也不会有什么歧义。何况,税法作为民法的下位法,应当遵循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分类标准。

坚持使用企业所得税概念的另外一个理由是,目前我国的很多纳税主体并没有法人身份。这个问题按照民法上的理论,完全可以按个人所得税对待——只要税率上衔接起来就行了。从国际上看,目前实施(我们所谓的)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中60%以上将“法人”界定为基本纳税单位。许多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就分为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法人课征法人所得税,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自然人,课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通俗易懂的特点,要求一切法言法语都必须符合普通人的语法特征和思维习惯。所以,笔者盼望今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以法人所得税替代企业所得税。

换个概念有多难?孤陋如我者,实在想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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