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1日讯 昨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上周她在南洪街一家礼品店买东西时,收银台称不要发票就能得到小赠品,很多消费者都遭遇了这种情况。王女士问记者:赠品与购物发票取其一,商家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王女士说,她当时买了20多元的东西,收银小姐告诉她,按照店里的规定,她可以得到一个2007年的小台历,但前提是不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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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认为,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手段,但送了赠品就拒开发票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失去了维护自己正常权益的最重要“武器”。
烟台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规定: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上的,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取发票,则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下的,且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账时汇总填开发票。
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市民最为熟悉的餐饮店来说,饭店应根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再就业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个人所得税,累计下来,餐饮店约要交纳营业额10%左右的税金。如果一家饭店拒付消费者100元的发票,经营者可能逃掉10元税款;如果拒开10万元,可逃税1万元。消费者放弃发票,等于国家的巨额税金就会落入商家的腰包。
最后,税务部门给消费者支了一招:在领了赠品后索要发票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索要收据,并要求盖有商家的公章,然后向税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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