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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卫士”较真市府文件追踪 丘建东将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卫士”较真市府文件追踪

  行政复议申请未受支持

  早报讯(记者周长锋)2006年11月24日上午,丘建东认为宾馆服务业收取“副食品基金”(即价格调节基金)不合理,向厦门市法制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厦门市物价局)返还他被收取的4.80元,同时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此事近日有了新进展,丘建东昨日致函早报记者称,2006年12月21日,他在老家收到厦门市人民政府寄来的厦府复决字(200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厦门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这份长达6页5000多字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厦门市物价局对来厦旅客按住客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计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系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并为国家价格立法所确认。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基金行政行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丘建东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认为的“由于《价格法》在前,《立法法》在后,故在价格调节基金问题上,被申请人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已构成违反《立法法》”一说进行了法理分析。

  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丘建东的观点“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曲解”。厦门人民政府认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国有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而行政机关设立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是用于调控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范围。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是法律对不同事项而设立的两项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冲突。

  厦门市人民政府最后认为,“在申请人入住招待所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人民币4.8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坚持己见丘建东声称将行政诉讼

  丘建东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准备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丘建东认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法源是1988年国务院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至今已不适时;依照《立法法》第85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厦门市人民政府对《立法法》与《价格法》冲突作出解释有超越职权之嫌。

  他还认为,国务院、福建省政府规定的“多渠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并非授权许可向旅客筹集资金。旅客已经交住宿费享受旅馆服务。向入住旅客行政征收财产,此做法值得商榷。

  新闻背景

  2006年11月5日至7日间,丘建东在湖滨南路的一家招待所住了两天,花去120元。后来,他拿到发票,发现其中一栏“基金”项目中,收费金额4.80元。收费人员告之,“基金”为价格调节基金,是根据厦府办(2003)235号《关于调整价格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意见》,按住宿金额的4%收取的。

  据丘建东调查,厦门有不少宾馆、酒店都在帮政府部门代征这一基金,并将其列为正式的收费项目。就此问题,他已于前段时间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反映。人大常委会责成厦门市物价局回复。

  厦门市物价局解释称,收取该基金的最根本目的在于平抑物价,这是有法可依的,即《价格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丘建东认为调节基金违反《立法法》,系适用依据错误,应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他于2006年11月24日向厦门市法制局提交了行政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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