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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命同价真的难以实现?(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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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的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门了,到邮局寄出了一份快递,快递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周律师告诉记者,选择元旦这天寄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据此,在《解释》的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广州的周玉忠律师早在这条规定尚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时候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异议。新快报

  网友:相对公平是必须的,但是当前要特别警惕绝对平均主义,财富就那么多,大跃进式的均贫富思想是严重损害民族整体利益的思想,事实证明非常落后,不可行。现在一些人借此炒作,无非是为了个人出名,为了个人利益。请问如果全民都实行国外那种公费医疗行吗?全民都上大学现实吗?一夜之间就把原有的户籍制度废除行吗?应该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是希望尽快实现全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的,但是这需要有一个过程,有的甚至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网友:我想请问周律师,如果讲公平,农村允许每个人有自己的宅基地私人建房,城市人有吗?没有是否公平?农村人可以生两个孩子,城里人生两个就要罚款,就要下岗这一样吗?如此类推城乡的差别还有很多,大家每天光打架、吵架就够了什么也别干算了。你很聪敏,其实是很狡猾,你的真正目的无非是吸引更多的眼球,赚更多的钱,打交通官司金额越高,律师的提成更高这也许就是周大律师的“崇高思想”的来源。但是你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却是巨大的,一个社会长期以往这样下去,还有什么公平?还有什么廉耻可言?这种行为实际就是当前流行的沽名钓誉的一种典型。

  网友:支持周律师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然而当生命因意外受到伤害时,所应得到的赔偿却不一样,这样的法律能体现平等吗?有时,不是因赔偿的多少而斤斤计较,难道生于农村的生命就没生于城市的生命宝贵?赔偿的差异恐怕不仅是一个金额的问题,而是如何看待生命的问题了

  网友:先要明白命不是用钱可以买的,杀人者偿命——说明这一道理。第二要明白的是命既然不可以买,那么为什么要赔钱?其实钱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并不是有了钱就可以起死回生。第三,对家属的抚慰金多少才好?很多人当然喜欢漫天要价了,但这不现实也不经济,所以评估这个人的死亡将对他的家庭产生多大影响,就此确定抚恤金额。所以才有了抚恤金的差异。同命是非常不好判断的:一个美国的乞丐和一个阿富汗的乞丐不单同命而且同职,可是美国乞丐的命就是比阿富汗乞丐的命值钱,只因美国乞丐一生讨的钱比阿富汗乞丐讨的钱要多得多。

  网友:按现行收入能合理吗?农村人口多,就算是东部较富裕的农村,一户农户以5人计算,每家总有2-3人是没有工资收入的,而城镇,老人都有退休金拿,农村老人呢,没有一分钱收入,你这个标准合理吗?你要合理,你就干脆以每个人收入来定个标准,某人年工资是3万,那就赔60万吧。你如果碰到个没有收入来源的老人或儿童,他没收入,这就是你的运气,你一分钱都不用赔,全国人大的大人们看看这样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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