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3日电(记者王丽)贵州省近日出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决定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力争在2008年底把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记者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收入相对较低且对大病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以保障农民工参保后的住院医疗待遇。
贵州省规定,参保费用全部由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必须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民工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
农民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但支付封顶线不得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农民工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但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缴纳一部分。
贵州省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或是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责任编辑: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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