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5日召开刑事法官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坚定不移地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工作。(资料图片)
回首死刑复核权的下放(1980~1983),争议(1996~1997),回归(2004~2006)3个主要阶段,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条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当时谁也没有想到,针对一个年份的决定竟然持续了几十年”。
最高法院对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发布决定 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详细
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自身的价值在不断提高。”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位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同时,还将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详细
专家视点:
法律权威的回归
司法文明的体现——刑法专家谈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我国审判制度和司法体制将产生什么影响?大量死刑案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记者日前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等著名刑事法律专家。详细
全面解读:
如何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