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了解到,在今年1月1日之前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全部失效,医疗机构须重新申请通过广告发布审查。
广告监测中心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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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据介绍,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申请。广告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对户外的医疗广告也将按照同样标准执行并予清理,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将被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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