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建认养绿地须对外开放 建设单位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记者:郭爱娣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代征绿地或改变用途,认建认养的绿地须对社会开放。
通知提到,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征绿地转作他用。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主体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在15日内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绿化。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进行规划、建设和管护。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征绿地交给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的,由园林绿化、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通知还指出,凡对代征绿地认建认养的,认建认养单位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的绿地应当对社会开放。认建认养单位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市和区县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征绿地的监督管理。凡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数量和范围拆除代征绿地地上物的,规划验收不合格。凡未按规定实施代征绿地征用、拆迁和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交出,并视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网站。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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