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问题与女友发生口角后,44岁的何某泼火锅汤烫伤女友后,还找来菜刀将其砍伤。近日,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女友经济损失3.7万余元。
法院查明,去年6月3日23时许,何某在丰台区石榴庄西街一个火锅店内,因感情问题与在娱乐城当服务员的女友发生口角后,用火锅汤将女友面部烫伤,并持菜刀将其砍伤,致女友脑震荡、化脓性中耳炎、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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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何某的女友向何某追索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整容费等11万余元,并当庭提出“检察机关应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何某犯罪后能够自首,因此对其从轻处罚。何某女友关于此案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查明,何某女友目前的经济损失共计37273.47元,应由何某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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