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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 元旦加班费这样算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元旦放假结束了,加班费问题又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小心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藏“猫腻”,特别是在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时,要以正常工作应得工资来确定,而不能以基本工资来“偷梁换柱”。

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法定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

  成都市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另外,有的岗位是实行轮休制的,如果正好赶上元旦假期上班,看似正常工作,也应该按照加班来处理。

  加班工资基数应为正常月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应为其“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将岗位基本工资(特别是岗位基本工资非常低的情况下)来替代正常工作的工资。

  一般来说,日加班工资基数(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正常每月拿到的工资数,不含额外奖金或补助)÷20.92;小时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20.92÷8。其中,20.92为国家法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8为法定的日平均工作时间。

  日常加班每天不能超3小时

  成都市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日常单位要求加班时也并不是只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就行,更不是老板想加多久就加多久。如果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举报。举报电话:86647504

  本报记者 黄旭阳、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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