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国家机械工业集团一下属单位原副所长姜忠国挪用公款59万元,为自己买房。近日,海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姜忠国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51岁的姜忠国原是国家机械工业集团下属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能源与环境工程所副所长,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间,他利用自己负责保管该所账户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挪出公款人民币59万元,用于个人购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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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姜忠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挪出的公款全部退还单位,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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