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痛不欲生 |
14岁的雯雯 |
温州市政府不作为?
张仁认为,现在已有充分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存在明显缺陷,如果依照现有笔录继续审理此案,将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于是,2006年4月18日,吴立俊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起诉,状告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诉称:由于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的调查只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对于吴雯雯自杀的原因及校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做全面、客观、充分的调查,致使吴雯雯自杀的原因至今不明。
4月30日,温州市政府行政答辩状称:原告之女吴雯雯的自杀事件,不属《办法》调整的“学生安全事故”;对不属于《办法》调整的“学生安全事故”,答辩人没有组织事故调查的权利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吴立俊的请求,吴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仁对这个结果表示不解:如果不重新作笔录,以前的笔录漏洞百出怎么解释?如果政府没有这个权利和职责的话,那么谁又有呢?
对鼓掌案判决的质疑
2006年7月13日,就鼓掌事件吴立俊将温州市第七中学和温州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原告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就以两单位为被诉主体诉至本院,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裁定驳回吴立俊的起诉。
2006年11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张仁对两级法院的裁定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法院在这一案件审理中的错误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篡改事实。吴立俊在立案时提供了被告带头在法院鼓掌的有关证据。主要有:1、有关媒体记者在现场亲耳听到的鼓掌事件的报道(记者有鼓掌录音为证);2、参加庭审目击被告人员带头鼓掌的证人证言,并为法院提供了证据清单。
一审法院“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认定,属于篡改事实。如果此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可能予以立案。至于立案后经法院的庭审质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与没有证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驳回诉讼请求改为驳回起诉,目的是回避庭审的证据审查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应该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前提条件必须经过庭审对证据的质证。法院的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因为如果经过庭审质证,认为证据不足的,必须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法请求,而不是用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
◎ 本刊记者 王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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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塔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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