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1月4日报道,郑州立法授权媒体监督公职人员,新闻单位首次成为法定监督主体。河南省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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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宝”,新闻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世,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权力恣意的阴霾。不过,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媒体的曝光显然代替不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未必能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和追究,因而新闻监督的功用其实是有限度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的间接影响力。
舆论监督既是公民社会遏制公共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剑”与“盾牌”,同时也可以视为一种公众“用嘴投票”的公共选择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公众舆论的传播效应和影响力对政府形成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压力,督促政府履行其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倾听民声、顺从民意和维护民权是任何一个民主政府存在的道义基石。因而,不妨将揭短露丑式的新闻曝光视为明智的政府应当有勇气承受的“必要的痛”,有正义感的媒体形象其实与森林中的啄木鸟颇为类似。倘若政府机关对媒体揭示出来的问题敷衍了事、不了了之甚至对媒体进行压制和报复,那么政府这一公共权威的肌体很可能会被一些“蛀虫”侵蚀得体无完肤,甚至可能要为患上权力腐败这一致命的“政治癌瘤”付出沉重代价。
当然,新闻舆论监督的曝光报道在实际运作时可能出现某些偏差。例如,媒体或许会对报道失实可能承受的压力和责任顾虑重重,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也可能对违法违纪现象采取消极的“被动姿态”,坐等媒体对问题曝光之后再进行追查。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新闻报道失实是完全可能且无法完全避免的。苛求曝光的绝对准确势必会挫伤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当然,对个别媒体蓄意进行失实报道则应另当别论。第二,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不必也不应消极地坐等新闻媒体曝光揭丑之后才启动督察程序,应同时关注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的“曝光”线索,不失时机地进行督察处理。
赋予新闻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尚方宝剑”,对于促进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向权力监督资源的转变,对于提升新闻监督的实效,督促司法机关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立法层面将新闻舆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有助于彰显媒体的良知和正义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刚性形象。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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