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本报记者陈宇被泸县某医院诊断为“宫颈癌、慢性宫颈炎”的陆某,在进行手术和大量医治后,却被发现为误诊。遭受经济、身体和精神的巨大损失,到底该谁来赔偿?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泸县某医院(下称某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陆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
2004年9月,泸县人陆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宫颈癌、慢性宫颈炎”。同年10月2日,某医院为陆某做了广泛性全子宫切除手术,并于同月18日出院,用去医药费9653.50元。手术后,陆某无法正常排尿,随后某医院又为陆某采取导尿管导尿,免费为陆某提供理疗服务,但陆某仍出现弯腰时腰部胀痛等症状。
2005年8月,陆某病情加重,又先后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经几家医院检查确诊,陆某并无“宫颈癌”病症,也不需要做广泛性全子宫切除术。同时,还查出某医院在手术时伤及陆某的膀胱神经,导致陆某的器官永久性损伤而残疾。
得到多家医院确诊后的陆某非常震惊和气愤,整天神情恍惚。2005年12月21日,她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定残后护理费等共计80万元。
庭审期间,陆某先后四次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泌尿系统功能障碍需终身间断导尿,并定期复查肾功能,存在医疗依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条例,该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面对陆某的起诉,被告某医院负责人辩称,为陆某治疗对其造成伤害,已构成医疗事故属实,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是,陆某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后又擅自到广东省人民医院、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陆某的行为属于扩大损失的行为,对陆某到广东、重庆治疗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本应对病人的病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诊断,也应有合理的治疗方案。由于某医院错误诊治,不但让陆某花去大量医疗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更重要的是让陆某永远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身心遭受极大痛苦。
法院认为,陆某自感身体出现不适,不管到哪家医院治疗,均应产生治疗费,陆某到广东、重庆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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