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王鑫)本报报道了有关成都沙河堡一家乳品经营店内出现了300箱标明生产日期为“1月5日”的“光明纯牛奶”的事件后,昨日,四川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执法人员赶到位于龙潭寺的成都光明乳业有限公司进行紧急调查发现,这些液态奶的日期标注方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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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公司办公室内,质监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了最近几天的生产记录,确定这300箱“光明纯牛奶”的生产日期应为2006年12月31日,“这样的话,这些液态奶的日期标注应该就是合法的。”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副总队长车猛告诉记者,罐装好的牛奶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周期大概为7天左右,检测合格后的产品才能出库销售。根据相关规定,在今年1月1日之前,所有的液态奶厂家在罐装时标注的生产日期实际上都是标注的液态奶离开库房进入市场的日期,离厂日期与罐装日期之间最多不能相隔9天,只要在9天之内,那么这种标注方式就是合法的。比如说,该厂在2006年12月31日生产出来的液态奶,当天罐装时,就可以在包装袋上标注日期为“2007年1月9日”,但是这些液态奶必须等到1月9日才能上市。“但是,从今年1月1日起,标注日期有了新规定。”车猛说,新规定明确规定牛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就必须是牛奶的“罐装日期”。“由于这300箱牛奶的生产日期是去年12月31日,符合旧规定。”车猛说。
不过,为了安全起见,省质监局执法人员在这些产品上贴上了封条,进行销毁处理。为确保食用安全,省质监局还在该厂库房内分别抽取了30袋标注日期为“2007年1月5日”和“2007年1月6日”的“光明纯牛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于7日之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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