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4日讯 (通讯员 丽君 德春 记者 长波)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新版车船税已于1日起执行,与去年相比有了新变化。
据了解,新条例有三大变化:一是机关公车不再免税。由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取消免税规定。
另外,还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全都列入免税范围。二是保险机构代征代缴。此次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否则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是车船税标准调整。载客汽车( 包括电车 ) 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 60 至 660 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 16 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 24 至 120 元。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则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财产保险公司代征五区范围内的个人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小型客车每辆按 260 元/年计征;大型客车每辆按 300 元 / 年计征;载货汽车按净吨位以每吨 60 元 / 年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