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重庆某公司的职工赵雷(化名)因年终考核排名末位等原因,被单位解除合同。赵不服,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并告上法庭。渝中区法院昨日判决,赵的工作表现确实符合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除令单位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外,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赵雷原为我市电力公司下属某劳务公司的合同制职工,2005年10月与劳务公司签订截止期为2006年底的合同。但在2005年年终绩效考核中居末尾,劳务公司解除了与赵雷的劳务关系。赵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职,被劳仲委驳回。于是他又向渝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单位按每月920元支付其解职期间的工资,直到2006年12月31日。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赵雷确实在工作中犯了错误,调换岗位后,仍考核不过关,被单位末位淘汰并无不当。由于劳务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赵雷解职,因此判决单位补发其一个月工资9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