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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本报记者 李丽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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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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