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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卖淫女示众事件入选



  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困难使得农村学生辍学率偏高,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从西部义务教育免费到中部、东部义务教育免费,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资金支持,这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履行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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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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