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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卖淫女示众事件入选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严格控制死刑。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鉴于国情,我国虽然一时不能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上官丕亮说,收回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再次间接地宣布,广大无辜的公民和那些罪不当死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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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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