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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卖淫女示众事件入选



  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

  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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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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