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女子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时被一伙人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让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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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历经了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受害者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成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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