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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革新举措 放宽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

  据新华社济南1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记者6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单纯按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增加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目的是通过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审理质量,也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但是,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继续单纯地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如北京市高院规定,争议标的额达25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受理),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使高级人民法院陷入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难以发挥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的职能作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有些民事案件,主体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纠纷发生地法院审理压力大,不利于公正司法。

  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放宽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进行一审;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便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院长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

  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曹建明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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