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要求建立合议庭负责制
据新华社电 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建立合议庭负责制,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曹建明表示,明确职责,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曹建明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此外,记者从会议上获悉,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余姚市政府被判违法
早报讯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2005年8月2日,宁波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了违法建筑200平方米,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
朱利峰不服处罚决定,向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利峰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认为,即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也是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16条和第21条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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