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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买了房子,并交了首付款,但却迟迟不能入住,原来是房产公司将原本售给他的房屋又售给他人,日前,市消协受理了该纠纷。
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市消协据此认为,本投诉中经营者违约在先,应当给予消费者赔偿。
最终,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给予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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