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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2)

  核心提示买房前,开发商通常都会拿出美轮美奂的建筑模型向业主推销。上海一个小区的业主们在买房前看到,小区模型上有美丽的花园,但入住时却发现花园变成了马路。那么,开发商是否应为自己的“空头支票”承担起法律责任?业主们是否能因此获得经济赔偿呢?

  案情回放:

  1999年11月16日,李女士等52户居民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汇宝公寓商品房。

在宣传这些商品房的广告中,他们看到小区里有一个花园,这使他们更加喜欢这个公寓,分别向房产开发公司支付了23万元购房款。2000年1月12日,他们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当李女士等人在同年4月22日住进公寓时却发现,小区里根本就没有花园,反而有一条马路穿越小区。业主们认为,房产公司在向他们销售时,故意隐瞒有马路横贯穿越小区的事实,诱导他们购房,便于2006年1月7日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房产公司认为,他们原来设计的小区里确实有花园,但建马路穿越小区是政府的规划,其没有告知业主的义务,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所以不应该赔偿。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这家房产公司与52户居民签订合同前,已经得到小区里要有马路穿越的信息,却不告知业主,致使居民入住后生活和居住环境受到一定影响。某房产开发公司因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被判分别补偿52户居民每户2000元。

  律师点评:

  开发商为了加速资金回笼,促进商品房销售,隐瞒实际规划,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是其惯常的操作手法。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消费者相关的真实情况,对于小区有马路穿越的情况,开发商有义务告知买房的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承担补偿责任在法律上值得商榷。事实上开发商关于花园的虚假宣传,对业主购买该房屋有重大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理应从更能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加大开发商的违法成本。这样才会在个案上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起到给开发商予以警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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