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逃跑时摔残 捉“贼”者赔偿
抓贼者在追赶偷盗者的过程中,方法欠妥,导致偷盗者伤残,为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30%
本报记者 何学平 为您报道 小偷到建筑工地偷盗物资被管护人员发现后,在追逃过程中跳楼受伤截掉下肢。
事发:
追“贼”致其摔残
2005年1月20日,原告冯某到被告武威市某建筑公司一处工地盗窃工地钢筋时,被管护工地的张某发现,冯某随即逃跑,张某拿起一根钢筋追赶冯某到工地三楼楼梯后,向冯某背部打了一下,到三楼楼道口窗户前,又打了一下。情急之中,冯某从三楼楼道窗户跳下后致伤,经医院治疗冯某被截掉下肢,花去医疗费18430元。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于是,冯某状告张某及武威市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元。
判决:
被告承担原告30%的损失
日前,凉州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冯某各项经济损失105205.16元的30%(31561.55元),武威市某建筑公司一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辩论话题:追“贼”致其摔残,抓贼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
|
||||||
|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