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撤离未将办公用房移交新物业;海淀区建委颁发产权证确认该房归属第三方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实习生刘建新)昨天下午,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和北京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举办了美丽园前物业用房产权研讨会,业委会主任雷霞在会上表示将用诉讼手段夺回物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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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物业用房未计入公摊面积
据雷霞介绍,美丽园共分两期入住,一期业主的公摊面积中包括业委会现在的办公楼,但小区110号楼(小区前物业管理用房)一直没包括在业主公摊面积内,不过根据小区规划,110号楼的性质是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美丽园业主大会从没有就物业管理用房的性质和使用功能的改变进行表决。”雷霞表示,110号楼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业主而不是第三方。
起诉需经业主大会授权
律师李劲松说,业委会就物业管理用房起诉,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需要超过一半业主参会,并且超过一半参会业主授权才能起诉。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前主任魏耀荣表示,业主购买房子时除得到房屋的产权外,开发商还必须配套公共部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然业主是无法生活的,相关部门也不可能批准建房。
“美丽园物业用房,如果以没有公摊为理由而认为不属于业主,那也应该重新公摊,而不应该将产权归于其他单位。”魏耀荣说。
曾有小区讨还公摊面积败诉
丰台区方南家园业委会工作人员张群力介绍,他们小区的情况和美丽园非常相似,也是换了物业后前物业不交物业用房,业委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起诉到法院,最近法院下了判决:物业管理用房并不必然属于业主。
“即使有小区败诉,我们也会打官司,我们打赢物业费的官司就是北京首例,这次也可以做个北京首例。”美丽园小区不少业主说。
社区专家舒可心认为,如果110号楼规划为物业管理用房,那么如果有单位取得产权,一定需要变更规划,美丽园业委会可以先查询变更的经过。
事件回放
物业用房突现“产权人”
2006年12月18日,就在业委会准备收回原物业办公用房时,原物业办公用房(110号楼)前张贴出产权证明,显示其所有权人为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证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对此,不少业主表示,这栋房子一直是物业用房,他们购房时有公摊面积,产权证明没有理由发给其他单位。
而金泰恒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件事情需要由代其管理此房的海博物业解释。海博物业在美丽园西门外有办公地点,一名负责人表示,北京金泰恒业公司是原来的煤炭三厂,开发美丽园时曾和开发商合作,煤炭三厂提供用地,海博物业是金泰恒业公司的下属单位,被委托管理小区的110号楼,并将其租给原物业。
给金泰恒业公司颁发产权证的是海淀区建委,产权证上写着的房屋设计用途是住宅。业委会工作人员出示当年的规划许可证附件,附件发件时间为2000年8月1日,里面写的110号楼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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