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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为何慢吞吞(组图)

  一起事故理赔838天

  去年12月10日,陈先生终于在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拿到28万余元的赔偿金。这时距事故发生日整整过去838天。用2年多时间诉讼理赔,陈先生说,这简直就是一种折磨。

  2004年8月24日晚9点左右,陈先生驾驶车牌号为贵A98724的别克君威3.0轿车,由遵义返回贵阳。当车行驶到贵遵高等级公路106KM公鸡隧道口时,一辆车牌号为贵C04798的大货车制动失灵,从左后方撞上陈先生的车,导致君威车报废。贵遵交警四大队勘验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贵C04798大货车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觉得庆幸,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全额车身损失险,由于没有任何责任,他乐观地认为理赔是顺理成章的事,可不曾想的,这条追偿路竟需要两年半。


  陈先生的车在被撞后,除了车上的三个位置还勉强完好外,其余部分全部报废。可是车出事后,保险公司却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拖到贵阳某修理厂定损,结果是该车仅价值155845元,这与车子的实际价值36万余元相差甚远。

  陈先生对这样的定损结果不能接受,同时对车辆定损由保险公司决定产生质疑,难道保险公司既能负责赔偿又自己定损?于是,陈先生在同年的12月24日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车重新进行定损,确定陈先生的损失为36万余元。

  2006年5月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终审判决,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绥阳支公司,按照肇事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额度,赔偿陈先生8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判决肇事车车主赔偿剩余损失28万余元。

  很快,绥阳支公司把8万元赔付送到了陈先生的手中,可是剩余28万余元赔付,陈先生所投车身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却一拖再拖。因为该保险公司不愿意履行代位追偿权。

  什么叫“代位追偿”?按照《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因为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额财产保险,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陈先生的车辆损失就是保险标的损失。至于对肇事车主追究赔偿,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代位责任。这个案子终审判决之后,陈先生已经履行所有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对陈先生进行赔付,同时按照判决对肇事车车主进行代位追偿。

  该保险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债权就会发生转移,对肇事车辆的追偿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代位追偿责任,由于大额赔付的追偿十分困难,很有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于是保险公司才拖而不赔。

  好在法院干预下,陈先生拿到赔偿金,两年半前的交通事故才结案。

  小小挂擦没有伤害也堵半小时

  事故处理慢,陈先生的事例也许极端,人们经常遇见的,也许都是本该及时处理掉的小事故。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且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可是在处理这一类交通事故的实地操作中,往往没有人“胆敢”撤离现场。

  贵阳市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谭昕龙警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小事故:2006年12月中旬,有两辆QQ车在兴关路口发生轻微挂擦,交警赶到作出责任认定后,把两车拉开一检查,结果发现这两车什么损失也没有。而此时已经造成该路段车辆缓行近半小时。

  为什么驾驶人在发生诸如此类事故后不能马上撤离现场呢?

  谭昕龙介绍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驾驶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不明白,其根源就是不懂交通法规。贵州现有驾驶人170余万,可是真正吃透交通法规并不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让他们自己确定事故责任十分困难。

  谭昕龙所处理的还有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追尾前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责任十分明确,私家车的全责。出租车驾驶人也能清楚地知道该如何认定,可是因为私家车驾驶人属于新手,对法规不清楚,怎么也不同意出租车驾驶人对事故的认定,“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双方扯来扯去也没有结果,只好将事故认定交给交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非专业处理事故的执勤交警也可以对该类事故进行认定,但是即便如此,事故处理的时间还是要被拖延。

  3000人管106万台车想快也快不起来

  事故处理快不起来,和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人员短缺也有很大关系。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省拥有机动车106万辆,可是管理道路交通工作的交通交警只有3000多人,平均每一名交警要管理300多辆车。而专职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只占所有民警数量的十分之一,交警时刻处于一种缺人缺装备的窘境中。

  据悉,贵阳市约有70名专职处理事故的交警。而每天贵阳市内几乎都会发生数起轻微交通事故,虽然执勤民警可以用简易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是得由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出具,事故处理民警常常因此疲于奔命,造成事故处理时间延后,交通秩序受到影响。

  在省内县级交警大队,若遇到发生交通事故,人力更显不足。以毕节市交警大队为例,其所管辖大纳公路采桑坪段,距离毕节大约有120多公里。如果该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也需要两个多小时。

  不仅缺乏人力,交警在物力上也是相当匮乏。

  2006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一辆车牌为贵A2996X的大货满载着上百辆摩托车从宝山北路新印厂朝师大方向行驶,行至师大路口时因机械故障停驶,造成该路段缓行,由于该车体积过大,交警方面的拖车无法将其拖离事故现场造成该路段缓行长达两个半小时之久,直到交警借到某工程公司的大型吊车,才将该车拖离现场。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毕节交警支队宣传科副科长邵霓告诉记者,威宁县境内曾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货车将道路全部堵死。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大型拖车可以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造成该路段无法通行车辆,后来交警调来两辆大货车用钢丝绳将该车勉强拖开,让出一条小道才让车辆缓缓通过。

  事故处理怎样快起来

  汽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每天为了因一点点挂擦产生交通事故就造成道路瘫痪,为了事故的理赔让车主心力交瘁,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那么,怎么让事故处理快起来呢?

  在轻微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据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胡益林介绍,明年我省《道交条例》将正式颁布,该条例对事故的认定有很明确的规定。省交警总队计划在明年将事故认定方法和程序印刷成册,发放给省内每一位驾驶人,让每个驾驶人都能够清楚地掌握事故认定基本方法。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驾驶人可以根据该手册自行判断责任,协商解决。

  对理赔,代理陈先生官司的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武认为,现在亟待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车辆定损的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显然不合理,他提出设立专门的中立定损机构,主要为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用以减少因车辆定损方面产生的争议,加快理赔速度。

  二是关于代位追偿的问题。应该取消保险代位理赔这一规定,被保险人一旦投保,投保标的发生损失的,保险公司必须立即赔偿,至于追偿肇事者责任的权力由保险公司直接履行,而并非由被保险人履行追偿程序再通过代位追偿转换债权。如果这一举措成为可能,将极大的缩短车辆理赔时间,使车主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证。

  同时,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为了改善交警的人力物力的不足情况,省政府今年将推行新政策:即交警自身估算管理道路交通工作费用,省政府尽全力满足,使交警部门的装备更新,人力资源的改善,事故处理速度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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