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两年多前花费上百万元购买的非住宅房屋,竟然是抵押房!业主一气之下状告开发商。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支持业主的全部诉求。
法院调查显示,离解放碑仅几十米远处有一个“重庆世界贸易中心”,侯先生在2004年4月7日看中了该楼的地理位置,购买了该楼19层的一套非住宅房屋,套内售价为1.3万多元/平方米,总面积近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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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30天内,开发商就应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果开发商在60天内没有备案,侯有权退房;开发商还应在交房后90天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尽管合同已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还是违约了———不但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也未到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侯先生称,他在苦等产权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去年11月到主管部门查询,竟意外发现他所购买的房屋早在他购房之前就抵押了。“法律规定,抵押房是不能买的。”侯遂以开发商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回房款并赔偿资金利息和经济损失62万元。
法院调查后了解到,开发商曾经将该楼的19层为抵押物,担保贷款1亿元。到起诉时,抵押仍未解除。
开发商辩称,他们并未隐瞒抵押的事实。而且当侯知道抵押一事后,他们还支付了100万元用来置换抵押权,解除抵押手续正在办理中,房产证的取得只是时间问题。所以,他们不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由于开发商至今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且还隐瞒抵押事实,其行为属于违约。为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退房款,并赔偿侯先生利息损失和经济损失共62万余元。(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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