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执法部门黑车司机败诉 "肉痛"1万元罚金
潘某驾黑车载客,被上海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查获后罚款1万元。潘某不服告上法院,日前,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11日,潘某在无营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小型车辆自本市惠南镇载两名乘客到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途中两名乘客与潘某谈妥车费为人民币10元。
潘某认为,市交通执法总队扣押其车辆的证据不足,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但据法院调查,由于潘某不配合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行为,且拒绝在有关文书上签名,致使市交通执法总队无法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与凭证。市交通执法总队在知道潘某的身份情况后,就立即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和扣押凭证,因此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交通执法总队有权对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交通执法总队所作行政处罚合法,潘某要求经济赔偿无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徐进 李品才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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