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判决:银行应按当初合同约定的17.1%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新快报讯(耀文)深圳市民范先生9年前在银行办理了50万元的8年期存款手续,约定年利率17.1%,到期后税后利息即高达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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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18日,范先生在涉案银行办理了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手续,当时定期储蓄存单约定存期8年,年利率为17.1%。
时过8年,5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范先生持该存单来到银行,要求银行按约定支付存款本息,但银行却以当初的利率约定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不同意支付。范先生气愤之下以违反合同为由,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当初的储蓄存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判决银行应依照当初约定的年利率17.1%,向范先生支付8年期的存款利息。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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