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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能否重复给付?

  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医疗保险在被保险人看来是最及时有效的健康保险,身故、伤残或是住院治疗等,保险公司都会支付给被保险人相应的费用,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得到肇事者的赔偿款后还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吗?本期记者针对特定案例为读者解析医疗保险费的给付情况。

  案情回放

  某中学为其所有在校学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每人保额5000元。某日,该校学生王某骑自行车在放学途中,不幸被一辆中巴车从后面撞倒。虽然悉心治疗,王某度过了危险期,但仍落下了轻度残疾。住院期间,王某共花去医药费4500元。交通管理部门判定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中巴车全部承担,同时车主需另行支付了伤残补助金2万元。王某家长在收到中巴车主的赔偿金后,又根据王某已购买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如数给付了伤残理赔金,但拒绝王某家长给付医疗费用的理赔申请。

  案例解析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认定事故的标准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本案中的王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可以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害索赔。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肇事车主已经向伤者赔付了伤残金而拒付理所应当理赔的伤残金。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的界定与意外伤害保险有所区别。王某的情况已满足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因此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但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依据有关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理赔应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足额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并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因此,王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肇事司机处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再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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