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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应有刑法风险的忧患意识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民企应有刑法风险的忧患意识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一古训对于经过20多年高速发展的中国民营企业来说,仍然是至理名言。在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之中,法律风险应该是第一位的;而在所有的法律风险之中,刑法风险更应是民营企业面对的重中之重。

  一、民企面临前所未有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威胁

  现在,民营经济已经占了我国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民营企业也已经跨过了萌芽期而步入了黄金发展期,已经开始在我国社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把民营企业视为唐僧肉,把犯罪的黑手伸向了民营企业。这些犯罪行为有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有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外部,如合同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不论哪一类犯罪,都是对民营企业的严重侵害,甚至给民营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如何应对这一现实威胁呢?关键是民营企业要善于运用刑法武器来防范和处理。民营企业只有运用刑法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地惩治和警诫犯罪分子。相反,如果用私了或民事法律途径等方式去应对,结果不只是纵容了不法,更是对自己的一种“犯罪”!

  二、民企自己也常常游走在刑法陷阱的边缘

  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法律特别是刑法覆盖的社会范围越来越广,规范的社会行为越来越全面、深入。但同时,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并没有随着财富的增长而相应增强,规则意识也普遍缺失,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一切使得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越来越成为高危群体,一批民营企业家纷纷触到刑法的高压线而轰然倒下,从顾雏军到黄宏生,从周正毅到孙大午……最终受害的不仅是他们本人,更是他们的企业!如何能避开刑法陷阱呢?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掌握刑法的规定,明了刑法的底限。所以,民营企业应该有刑法风险的忧患意识,并且怀着这种忧患意识去生存、去发展。所以,我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忠告就是:“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这也是本讲座宗旨所在。(讲座内容可详见www.lawgdcn.com)(作者介绍:刘涛,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观宇/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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