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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自由裁量权不妨从选任法官做起

   

日前,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1月9日《中国青年报》)

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它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维护正义,但一旦被心术不正者滥用,则将沦为作恶的工具。故此,法官必须慎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都应怀着一颗“正义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去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作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法律规定未必完善,但法官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确立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的原则。

什么是法律的精神,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知。而基于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的良知,必然基于优秀的法官,正所谓,“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是好是坏;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受难者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着事物面目的一切细微的力量”(引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可见,只有把那些能够担任法官、具有任职法官资格、条件的人选出来了,法之精神才能得到良好体现,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才是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

遗憾的是,我国过去由于长期对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认识不够,导致法官选任的程序存在不少缺陷:首先,在法官选任资格中关于法官年龄的规定偏低。我国对法官的最低年龄限制为23岁,而从心理学的研究来看,青年阶段(20岁至35岁)是各方面都不稳定的时期。年轻人多易冲动、易偏颇,中年人则较守成,而法律是社会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的规范,需要的不是激进、冲动、用情,而是保守、平和、冷静和中立。其次,缺乏法定性。在实践中,法官的选任工作往往依据法院和人大内部的不成文规定或习惯做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难以保证法官的素质。另外,缺乏公开性和必要的外界监督,以及缺乏专业团体的审查等等,这些也极不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这样看,规范自由裁量权,不妨从科学选任法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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