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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有主见 社会才能和谐(民意顾问看世象)

  应该说,这是一个多赢的、有一定突破意义的措施。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个体的工人无法抗衡因为占有资本(还往往因此而占有部分公共权力)而处于控制地位的资方。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工人的个体权力集中起来,工会就是这种集中起来的权力的形式和象征。

因此,工会应当按照工人的自主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的工会才会有地位,才能最大程度消弭工人的怨气,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它有助于保障资方的权益。《意见》在强化职工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了资方的权益保护,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劳方和资方的利益制衡。《意见》规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享受税收优惠,凡是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可在税前列支。因此,《意见》实施后,将极大地调动企业经营方的积极性。

  再次,它有助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宏观环境的维护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它要善于通过财政、税收等等的杠杆来引导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是对经济发展直接指手画脚。它要善于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找平衡,并有效地制裁破坏这种平衡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它要善于毫不犹豫地使用公共权力,又要善于通过非政府组织等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从这些角度来看,《意见》无疑是正确的。

  最后,它有助于工会的角色定位。长期以来,中国的工会夹在政府方、劳方与资方三者之间。这样的工会必然在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中的角色既不会特有主见,也不会特有地位。现在,这个规定是一个突破。《意见》要求:只有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一规定将有力推动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当然,这个《意见》的作用只是在当下才是显著的。从应有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中国的工会更多一些自己的主见。工会要有主见,社会才能和谐!

  作者系江南时报民意顾问,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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