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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外方胜诉逾六成 警示声声诫国人(图)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北京一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连年攀升

  海口晚报网1月10日讯:1月9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该院共受理4535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涉外案件981起,占案件总数22%(图①);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方当事人胜诉比例约60%(图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方当事人胜诉比例约80%(图③)。

  2006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7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公开一审宣判,涉案的13家外国企业鼎鼎有名:华纳兄弟、迪斯尼、美国辉瑞、二十世纪福克斯和英国足协联盟等。他们均拿到了胜诉判决。

  外方胜诉比例大,既反映了我国“履行承诺、严格司法、适度保护,对知识产权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又给国内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守法意识带来警示!”多年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宿迟这么说。


  一场诉争

  司法保护力度加大

  喜欢足球的朋友一定认识这头帅气的“狮子”:头戴王冠,向左威武吼叫,右脚抬起踏球,尾巴呈S形扬起……

  它是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的标志。自英国足协联盟公司于1992年向英国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英超联赛上使用。

  在我国,由这头狮子引起的商标之争,历时6年之久。

  卷入纷争的另一方,是江苏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该公司注册了“祥狮”商标,注册项目为组织体育比赛等,商标图形也是一头帅气王狮。

  一个月后,当英足协联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英超狮子”,并用于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时,被以“祥狮”商标注册在先为由驳回。

  2001年12月,英足协联盟公司以两只“狮子”极其近似等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祥狮”商标。商评委认为,“祥狮”与“英超狮子”造型几乎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国内电视播放英超比赛时,“英超狮子”经常出现,不能排除“祥狮”在申请商标时已知晓“英超狮子”图形的可能,其注册损害了英足协联盟公司对狮子图形的在先著作权。

  2005年10月,商评委裁定撤销“祥狮”商标。

  徐州祥狮公司不服这一裁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为,“祥狮”注册商标损害了英国足协联盟公司对“英超狮子”图形的在先著作权,一审驳回了祥狮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胜诉,英国足协联盟公司的代理人备感欣慰,“与以前相比,中国法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一个证明

  公开审理一视同仁

  “英超狮子”之争,只是众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起。

  宿迟说,入世五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连年攀升,并呈现涉外比例高的特点。以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为例,2002年至2006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为670余件,占31.8%。审判过程中,我国法院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不折不扣履行WTO规定的“国民待遇”承诺。

  根据WTO要求,成员方应当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国民待遇”正是TRIPS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外国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和中国人享有的一样,并能得到同等有效的司法保护。

  为保证司法公平,TRIPS协议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透明度原则”,即各成员方的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决行政裁决均应向社会公开。

  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除法定不公开审理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符合不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外,北京一中院一律公开审理;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公开开庭计划,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在北京法院网上公开……

  有关法律专家就此表示,这些公开方式,不但在北京的法院实施,也在上海、四川、山东等许多地方的法院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公正。

  一次提醒

  守法是最好的保护

  从近年陆续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外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守法意识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以2005年新东方学校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TOEFL试题著作权案为例,1989年至1999年10年间,美国考试中心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版权意识之强烈可窥一斑。1997年8月17日,新东方学校与美国考试中心签署了有效期为1年的协议,取得以非独占性方式复制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对外销售。

  此后,美国考试中心调查发现,新东方学校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中,违反协议原封不动地使用了TOEFL试题,遂将新东方学校推上被告席。

  这场官司败诉,新东方学校交了370余万元人民币的“学费”。

  宿迟说:“虽然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有很大进步,但在保护程度及操作层面上,仍存在较大差距。”

  事实上,国内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中败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心存侥幸地“沾光”,故意侵权;一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状况和法律制度研究不够,在知识产权保护“壁垒”前败下阵来。

  宿迟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内企业败诉率高,是一个重要警示:对知识产权绝不能侥幸搞“拿来主义”!要讲诚信,不要“沾光”;否则,就会被告上法院,遭受经济和信誉双重损失。

  “守法,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宿迟认为,国内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提高知识产权水平。在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过程中,要学会合法避开外国公司设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更需加大投入,研发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吴兢)(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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