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萧萧记者王巍)刘女士因工作中出现过失,被单位除名。她以被除名时已怀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近日,宣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据悉,2006年1月,刘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7月6日,刘女士在移动公司某投诉中心工作时,与客户发生争执,此后她给该客户发短信进行骚扰,并给该客户办理了停机。6天后,公司对刘女士作出了除名决定,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刘女士被除名时虽处于孕期,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法院判决,刘女士的单位在支付其2006年6月及7月的部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驳回了刘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