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0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此次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内容是: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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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为此,央行已拟定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该业务的开办,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从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
据悉,截至2006年11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约228亿元;香港汇往内地汇款22亿元人民币;内地银行卡在香港消费和提现合计206亿元人民币,香港银行卡在内地累计消费和提现7.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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