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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据新华社上海电

  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每逢各种法定假期过后,涉及加班报酬的劳动争议就大量出现。

有关专家为此提醒说,尽管劳动者加班后不能选择“补钱”还是“补休”,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安排。根据规定,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在休息日加班,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必须“补钱”,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专家指出,根据有关部门在往年掌握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即使在春节前三天的法定节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属于“柔性侵权”,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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