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因受到领导批评,人事经理许先生索性申请休年假好好调整心情。谁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跟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许先生遂将公司告上法院,今年1月4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该公司支付许先生补偿金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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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诉称,2003年他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财务主管。2004年9月起,兼任人事经理。2005年3月他又与公司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17日公司向他发出通知,单方面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他因心情差申请休年假,其间,公司以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等共计70000余元。
公司则认为,许先生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指出其在工作上的缺点后,许先生并没有改正。将许先生调任总经理助理,属于劳动单位自主安排,且并未降低相关工资报酬。公司多次要求许先生办理职位交接手续,但许先生迟迟不交出钥匙及公章,却一走了之。这种拒绝调动的行为已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的开展,同样许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庭上公司解除同许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许先生拒绝调动岗位,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400元(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年);以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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