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刘雅杰来信说,从元旦开始,哈市各大商场纷纷推出商品促销活动,消费者购物满一定金额,商家赠送一定数额代币票券。她询问,购物返券促销现象愈演愈烈,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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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负责人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6]39号,关于购物返券是否属于代币票券问题,人民银行认为,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强制第三方接受,用以替代人民币支付一定范围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三是不记名、不挂失。从这三方面来看,购物返券是消费者通过事先购买商家指定的商品而获得的对商家的债权凭证,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并不能代替人民币流通,因此,购物返券不是代币票券。
关于如何对商家印制、发放购物返券行为进行管理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印制购物返券时,禁止使用人民币图样。
商家购物返券促销行为,没有真正形成代币票券实施,如果有真正形成代币票券,顾客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举报。(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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