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国际经验
最高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既可以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面临的生存或正常生活危机,又可以消除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心理上的愤恨,减轻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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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案子进入了漫长的司法程序,受害人就无法及时获取赔偿。据相关估计,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许多被害人在获得了法律上的形式正义之后,生活更是陷入了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实践意义重大,但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法治信仰日益深入人心,过去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应该被“制度先行”替代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在二战以后广泛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纳的。没有制度规范的实践,往往容易背离初衷,这也是国际教训,日本成立了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因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国际成功的经验,吸取其它国家的教训,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相关的法规,然后依法践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国际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一个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预算拨款,二是进行慈善募捐,三是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统一纳入这个基金。运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请,基金会进行评估研究,透明化管理。(范会士/武汉)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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