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女婿将老父母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后,开始冷落老人,心里不是滋味的二老认为“被骗了”,曾两次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女儿女婿与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因缺乏相关证据被法院驳回。不甘心的二老第三次将其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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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三场官司的房屋是原告时某承租的公房,1997年由时某的女儿女婿使用。2003年3月,女婿徐某以岳父的名义,办理了该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事宜,购房款15万余元由徐某自行支付。同年,徐某又以岳父为产权人,办理了该房的产权登记。2003年6月,经产权部门登记,该房又在徐某操纵下卖给了自家亲戚王某,实际售价为128000元,随后王某将全部购房款交给徐某,该房屋的所有权也理所当然落到了徐某头上。
转卖房屋不久,时某夫妇明显感到女儿女婿对自己的照顾不如从前,并认为被他们骗了。二老曾先后两次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因证据不足,均被法院驳回。今年4月,时某夫妇变更诉讼请求,第三次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返还其父母购房款11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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