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唆使打勒索电话犯绑架罪
绑架一男孩抛尸海里索要40万,主犯被判死缓,两同伙分别获刑7年、3年
刘某星因欠赌债绑架11岁男孩黄某涛,让刘律将其抛尸大海,并要温某媛打电话向黄家索要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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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安眠药掐颈后抛尸海里
据介绍,2005年2月,刘某星因欠下赌债萌发绑架其干姐黄明(化名)儿子黄某涛(男,广东省罗定市人,殁年11岁)以勒索财物的念头。2005年10月18日至19日,刘某星两次打电话给同伙刘律,商量勒索40万元。刘律同意打勒索电话之后,刘某星给了他一部手机。20日19时30分许,刘某星在黄明家将黄某涛骗至自己租住的虎门镇振华路的出租屋,拿了一杯事先放有安眠药的可乐给黄某涛喝。其间,刘红星用手掐住黄的颈部,致黄倒地后,叫来刘律将被害人抛尸于虎门镇威远海里。
随后,刘某星叫刘律按照约定,打电话向黄明索要40万元。刘律由于害怕而离开。同月26日,刘某星找到温某媛,告诉后者称已经绑架了黄明的儿子,并让温打电话给黄家索要40万元。次日,温某媛便多次向黄明打勒索电话。11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报案,在广州市南沙区某海堤工地发现黄某涛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涛系死后入水,因尸体高度腐败,不排除黄某涛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
两人行为共同构成绑架
2006年5月12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就三人涉嫌犯绑架罪一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但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温某媛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温某媛参与作案时,并没有证据显示其知道被害人已被杀害的事实。东莞市中院指出,温某媛受刘某星指使打勒索电话,两人的行为是整个绑架行为的共同组成部分,只不过温某媛本案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2006年7月1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刘某星死刑,因其有立功情节,缓期二年执行;刘律有期徒刑七年,黄某媛有期徒刑三年。刘律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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