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李梦雅 本报记者 武晓宇金陵晚报报道连日来,本报《汤泉湖上竖起私家观景台》和《警察监督下,记者被扣一小时》、《东湖丽岛观景台限期自拆》、《爱涛物业保安凭啥这么牛?》连续报道了东湖丽岛私自建设观景台以及爱涛物业保安阻碍执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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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气愤:爱涛物管太嚣张了
家住城南某小区的杨先生是消息见报后,最早打进报社热线的。他说,当时看了本报的报道后非常气愤,也非常震惊。现在的物业公司这么嚣张,连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都敢阻挠,连作为百姓口舌的记者都敢扣,那万一老百姓与物业公司有了矛盾,产生了冲突,那力量对比岂不是更加悬殊?这样,作为平民百姓的业主日子还怎么过啊?岂不是业主要天天看物业的脸色行事?!他还说,物业根本没有权利阻止执法人员正常行使权利,物业这么嚣张,很有可能与其公司领导有关系,要不然怎么可能这么大胆!
物管现状:不尽责业主不敢吭
杨先生说,他知道很多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方面都存在很大漏洞,比如他所在小区,他们家每个月要交给物业公司50元物管费。其实该物业公司平时的管理服务完全不行。去年他的房子拿到手后,发现小区里灯一直都不亮,不是小区里没灯,而是物业公司根本就不开灯。晚上,四周一片漆黑,许多业主去跟物业公司反映情况,都是拖着拖着,直到最近,才将灯开了,但是灯有时候会开一下,有时候不开。为这个事,已经交涉了不知道多少次。他楼道里的灯到现在都还没有,晚上出门极不方便,照例到物业去反映,物业说这是开发商的事情,跟他们没有关系。而实际上,开发商已经在里面装了灯,但是物业公司就是不将电线连上。对于楼道里的灯,杨先生说他已经彻底失去了信心,对灯不抱什么希望了。杨先生说,现在小区里可谓是鱼龙混杂,卖五金的,卖水泥的,卖水果的,反正做什么生意的都有。每天在小区进进出出的外来人不断,但是小区保安从来就不管。盗窃已经发生了不知道多少次了,受害的业主报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没有抓到小偷也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赔偿业主什么,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提起物业公司,杨先生真是滔滔不绝地控诉,但同时他又很无奈,与物业交涉了这么多次,早已经灰心。
读者分析:片面袒护业主损害业主整体
方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看到了这几天的报道,她觉得记者应该要将事实报道出来。执法部门检查是执行他们自己的权利,法律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力,但是物业保安根本不把他们放在眼里,这简直就是无法无天了。她还提出,保安扣留记者这绝对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违法的,记者只是去采访,百姓有知情权,采访是针对这个违建事件来的。扣留记者,这样太蛮横了。家住河西的李先生说,连执法部门都不让进去,这样于情于理怎么也是说不通,还限制了记者的人身自由,是谁给了那些保安这么大的权利,他真的是表示怀疑。李先生说他所住的是河西的一个高档小区,小区物业的管理非常严格,车子怎么停,垃圾怎么扔,保安们都非常尽职,小区里各种配套设施与环境,物业公司也维护得很好。遇到有业主违反规定的,物业公司都是及时地提出来,告知劝阻业主。物业公司还总是组织活动,动员业主参加,与业主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他也庆幸他们小区的物业公司能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持续改进,他们都能提供富有人情味的服务,注重生存环境的文化意识,这样使得物业公司与他们业主受益。李先生还称,东湖丽岛的保安声称不让记者采访,不配合执法人员取证,表面上是保护了这个业主的利益了。如果这个违建没有被外界发现,不管怎么样,他们自己小区的业主也应该知道的。其他业主会觉得,既然别人都可以私自建造观景台,反正物业会维护,那么今天我违建个亭子,明天你再加盖个别的什么东西。再往后,我在小区种上了蔬菜,你在小区公共区域建个狗窝、鸡棚。长此以往,本来整洁规划的小区会变得杂乱不堪,鸡飞狗跳。如此杂乱的小区环境,不但让人难以享受到高质量的生活,对房子的升值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保安本来是想维护业主的,实际上从长远看来,还对业主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市物管办:保安应积极配合执法行为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了解情况。主任助理周烨介绍,他们正在跟爱涛物业进行沟通,因为爱涛物业领导目前还没在南京,所以要等到他回来再作出决定。周主任说,物业公司有这个职责义务,在发现违法建筑的情况下,首先要告知业主,然后再向对方劝阻,劝阻不行,再往上级机关报告,而不是不出声。物业公司没有权力阻挠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法。相反,物管应当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积极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周主任说,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机关,他们还要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物业公司岂能置国家、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之外?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这个合同首先必须保证一点,就是一定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起了冲突,那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对这起事件,他们物业管理办公室一定会要求爱涛物业公司做到,积极配合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调查。他们一定会给广大读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律师观点:保安应接受行政部门监督
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龙才告诉记者,《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以下义务:(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小区的保安无权阻挠执法人员进行正常的执法行为。徐律师说,像爱涛物业保安公然阻挠行政执法、强行扣留记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本报报道引起广大读者的强烈关注,读者纷纷要求继续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即日起,本报开通讨论参与专线84686500,请广大读者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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