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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倒老人又拖拽百余米 被认定涉嫌故意杀人

事发地点

  撞倒老人又拖了100多米的司机

  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上城警方刑拘

  记 者 严 峰

  本报讯 1月6日下午1点多,货车司机李某开一辆重型货车,在望江路停车起步时,将一位骑自行车老人辗入车轮下,所幸自行车后座上的小外孙只受了点轻伤,而老人却不幸被货车拖行170多米,碾压死亡(本报1月7日、8日曾报道)。

  当天下午3点多,司机李某被下沙交警拦截抓获。1月9日,上城交警将此案移交上城公安分局。

通过进一步取证,上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李某刑拘。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为什么定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逃逸)依据如下:

  当时,李某在望江路上停车,让搭车的朋友下车。朋友下车后,李某边戴手套边发动汽车,眼睛没看车前方。

  李某承认,车子起步时,他听到了车轮下有金属摩擦地面的声音,感觉是自行车,但是他没有停车察看,而是加大油门,一路狂奔。

  途中,一市民骑电瓶车边追边向他招手,让他停车。他还是不停,继续逃跑。车拖着老人开了170多米后,老人从车轮上掉了下来。

  之后,李某又连奔了三个路口(其中一个路口闯了红灯),感觉没人追了,停下车,把自行车从车轮下拉出,扔掉,继续逃。

  “这种明知车轮下有人,车子行驶会致人死亡,李还放任这种行为,导致死亡后果的产生。所以,李的行为应属主观故意。”办案民警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李在汽车启动时,听到有金属摩擦地面的声音,停车查看,发现撞人了,即使老人已经死亡,李马上报警,李的行为就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则完全不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都市快报》供稿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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