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有的民办学校擅自集资,向学生收取“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这种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的行为,今后在山东将被严格禁止。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文要求,严格禁止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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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民办学校资金管理混乱,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针对这种情况,山东省要求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必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山东要求,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山东叫停义务教育阶段“校中校”
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能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山东省政府日前发文,在鼓励民办学校发展的同时,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
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前些年,政府允许部分公立优质学校改制,实行民办公助,即政府投入硬件、师资以及学校声誉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允许学校提高收费水平。近年来,这种做法不断受到质疑和批评。为此,山东省政府发文,叫停义务教育阶段“校中校”。
山东提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另外,山东要求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退费办法,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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