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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新形式

  新闻回放本版1月11日报道: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做准备,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讨论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将选派专家组成多支讲解队伍分赴各地。

  法律草案交由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事先学习与讨论,这一举措有四方面意义:

  有利于代表准确全面理解欲立之法的精神、目的、依据和所要创立的制度的内容与含义,达成认识上的一致,进行审议时有的放矢地发表意见,这是提高立法效率之举。

  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常见形式。本届人大换届以来,民主立法的形式又有所发展:公布法案,网上征集意见,举行立法听证,将法案预交人大代表学习、讨论等等,尤其是将法案交由人大代表会前学习和讨论,将对立法效果直接产生决定意义。

  法的民主性,解决的是法反映多数人意志的问题,而法的科学性,解决的是法所反映的社会规律性问题。人大代表预先学习和讨论法律,可以将学习的法律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予以思考,审议时所发表的意见必然会丰富法的科学性。

  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人大代表在参与大会前,有义务在本选区内听取选民对拟通过的法律草案的各种意见,并将之带到会议中。这个过程,是实现公民参与立法意见表达和知悉国家立法情况的过程,也是选民监督人大代表的过程。

  《人民日报》 ( 2007-01-12 第10版 )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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